
财产保全范围多少
时间:2024-07-08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财产保全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类型:
1. 诉讼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采取措施暂时控制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申请诉讼保全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生效之前。
2. 诉前保全:指利害关系人一方在紧急情况下,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采取措施暂时控制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申请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1. 金钱:包括各种货币、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2. 动产:包括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
3. 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4. 其他财产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相适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也就是说,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只会保全与案件标的额相当的财产,而不会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保全。例如,债权金额为100万元,法院可以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但不能查封其价值500万元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对非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对已死亡公民、已解散、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对案外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财产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保全的内容、方法与所要实现的目的没有合理的联系或者根本无法实现保全目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2. 能够证明申请有理由的证据材料。例如,能够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借条等。
3. 担保财产清单或者资信证明。申请诉前保全的,还需要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不是最终目的,只是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最终实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的。
2.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3. 案件审理终结的。
4. 法院认为需要解除的。
总而言之,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相适应的,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在必要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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