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请财产保全会怎样
时间:2024-06-19
摘要
被申请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或仲裁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或转移财产,在不影响被申请人日常生活的情况下,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采取限制処分或扣押的强制措施。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前予以保全。”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 诉讼、仲裁中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妨碍判决执行的行为 * 财产隐匿或者存在灭失、转移的危险,需要采取措施保护 * 当事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有理由担心担保不足以保障其胜诉后的执行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2. 申请书中应明确被保全的财产种类、范围、价值和请求保全的理由 3. 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处理程序
收到申请后,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将进行以下处理:
1.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2. 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3. 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种类及方式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 冻结存款、汇票、股票等财产 * 查封不动产、车辆等 * 扣押动产、货物 *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
* 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或划扣 * 对不动产进行查封或限制转让 * 对车辆进行扣押或限制行驶 * 对动产、货物进行扣押或限制处分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的效力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对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有约束力。未经承担保全义务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 诉讼或仲裁终结且申请人撤回申请、调解结案或胜诉并无需要继续保全 * 败诉一方提供担保或履行判决 *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应继续保全财产保全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承担保全义务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应对财产保全承担责任,赔偿因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责任。
司法实践与案例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在诉讼和仲裁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 原告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以保障其胜诉后判决的执行 * 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查封,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 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扣押,以防止被告出境逃避执行结语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措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判决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申请人应审慎行使财产保全权利,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应严格适用法律,正确行使裁量权,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滥用保全措施侵害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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