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么破除诉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15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其诉讼请求得不到实现或者难以实现,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行为。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财产保全不当,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除或撤销。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或者即将存在民事纠纷的利害关系人。
2.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3. 必须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二、破除诉前财产保全的途径**
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财产保全不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除或撤销:
1. 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如果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可以就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请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4. 与申请人协商
被申请人可以与申请人协商,请求其解除财产保全。
5. 申请人主动撤回
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三、如何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是解除财产保全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途径。担保的形式包括:
1. 保证:指保证人与申请人约定,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民事义务,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
4. 定金: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 保证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对第三人负有的法律约定的义务,则由保险人在限额内代为履行赔偿责任,并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行为。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四、注意事项**
1.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及时采取措施,以免延误时间,造成更大的损失。
2. 选择何种途径破除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合理的建议。
3. 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后,并不代表诉讼已经结束。被申请人仍需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读者在具体案件中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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