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险费用谁出
时间:2024-06-14
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保障将来可能获得的胜诉权益,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担保,以代替对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一种担保方式。保全担保可以由保证人提供保证,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函。那么,保全担保险费用谁出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全担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 申请人承担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允许其提供;提供担保人或者保证保险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担保人或者保证保险人的资格以及担保的范围,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保全担保是其法定义务,因此,保全担保险费用原则上应由申请人承担。
2. 被申请人承担例外
虽然法律规定申请人承担保全担保险费用,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该费用可以由被申请人承担:
(1) 申请人胜诉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诉讼、仲裁中最终胜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承担其为财产保全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财产保管费和鉴定费等。”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最终在诉讼或仲裁中胜诉,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保全担保险费用。
(2) 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全担保险费用承担做出了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且保全担保险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则在发生违约并申请财产保全时,保全担保险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保全担保险费用的确定,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保全的金额、保全期限、案件风险等因素,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此,保全担保的金额一般应与申请人请求的金额相匹配。如果保全担保的金额过低,则无法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如果保全担保的金额过高,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保全担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通常有两种:
1. 一次性支付
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全担保合同后,一次性将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
2. 分期支付
对于保费金额较大的情况,经保险公司同意,申请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分期支付保费。
在办理保全担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要选择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的保险公司,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 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在签订保全担保合同之前,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范围,避免发生纠纷。
3. 及时缴纳保费。保全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及时缴纳保费,如果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 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结束后,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保全担保险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但在申请人胜诉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由被申请人承担。在办理保全担保险时,需要注意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及时缴纳保费以及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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