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高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6-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裁定对被告李某名下所有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被保全财产范围:
被告李某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某某幢某某号的房屋一套; 被告李某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及其孳息; 被告李某名下的其他全部财产。二、保全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保全措施内容:
冻结被告李某名下所有银行存款;禁止被告李某处分、转移、隐匿被保全的房屋及其他全部财产。
四、应当履行的义务:
凡与本案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执行本公告,不得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对拒绝提供协助或妨碍执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五、权利救济:
对于本保全措施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本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六、其他事项: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保全期间内,利害关系人或者本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 本院将定期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询,及时掌握被保全财产的变动情况;
4. 对隐匿、处分、转移保全财产的,本院将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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