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11
劳动争议案件中,财产保全是一项常见的司法措施,旨在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逃避赔偿责任的风险,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劳动者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决的风险; 劳动者的请求合法合理; 财产保全的数额与劳动者的请求相适应。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都能申请财产保全,仅限于涉及经济赔偿或财产给付的情形。
根据保全方式的不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查封:对劳动者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禁止用人单位处分; 扣押:对劳动者的动产予以扣押,将其移送法院保管; 冻结:对用人单位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应收账款等予以冻结,禁止转账、划拨或使用; 其他保全措施:视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保障措施,例如限制用人单位转移资产、限制出境等。劳动者可以单独或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 证明用人单位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决风险的证据; 其他必要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执行裁定。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由人民法院派员在场并制作笔录。
财产保全执行后,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如果劳动者胜诉,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决,并承担相应利息。如果劳动者败诉,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担保或者其他足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案件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解除后,用人单位可以处分保全的财产,劳动者应当及时退还担保。如果劳动者胜诉,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解除保全期间产生的损失。
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争议,常见的有:
保全数额与劳动者请求不相适应; 证据不足,难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决的风险;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后,是否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后,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决的处理。对于这些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予以妥善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及时、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赔偿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滥用保全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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