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否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时间:2024-06-10
在商业合作和借贷关系中,为了降低风险,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保证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以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尤为常见。
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往往并不完全知晓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甚至有人在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被”成为保证人,最终导致自身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生活陷入困境。那么,是否可以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以下几个重要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和范围上有所不同。区分这两种保证类型,对我们判断能否保全保证人财产至关重要。
**1.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简单来说,当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时,债权人需要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法律后果如下:
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2.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后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而无需先要求债务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如下: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关键在于查看保证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默认为一般保证。如果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保证”等字样,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实践中,由于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更有利,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时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了解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如何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对于一般保证人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1. 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方式及责任免除等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承担过重的保证责任。例如,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或者约定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本息。此外,还可以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 主张先诉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当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保证人可以提出先诉抗辩,要求债权人先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仍然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要积极行使先诉抗辩权,避免自身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 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一般保证人可以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分期偿还、延期偿还或者以物抵债等。通过协商,可以争取到更有利于自身的还款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总而言之,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并非完全没有保障。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要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义务,谨慎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一般保证人要积极行使先诉抗辩权,并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全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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