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复议
时间:2024-06-10
财产保全是法律中的一种紧急措施,旨在防止财产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前遭到处分或毁损。对于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法律赋予其提起复议的权利。本文将深入探讨财产保全复议的法律程序、复议情形、复议流程以及复议结果。
财产保全复议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其中规定,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数额明显超出了担保的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不具有紧迫性; 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不当;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财产保全复议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提起复议: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复议理由和相关证据。 受理复议:上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 审查案卷: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调取一审案件的全部案卷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或者进行询问。 组织听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作出复议裁定:经过审查和听证,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裁定。财产保全复议裁定有以下几种结果:
裁定原裁定正确: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裁定正确,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裁定原裁定部分正确: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裁定的部分内容正确,部分内容不正确,可以部分维持原裁定,部分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裁定原裁定错误: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裁定错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案例一:**
原告甲与被告乙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甲申请对被告乙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乙的房产。
被告乙不服该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数额适当,不超出了担保的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有紧迫性,遂裁定驳回被告乙的复议申请。
**案例二:**
原告丙与被告丁因借贷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丙申请对被告丁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丁有转移财产的风险,遂驳回原告丙的申请。
原告丙不服该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丙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丙的复议申请。
财产保全复议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通过复议机制,当事人可以及时纠正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定,维护自身财产权和诉讼权。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