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的担保函怎么写
时间:2024-06-09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时,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交担保函,以保证在申请人不当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担保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担保人信息:担保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信息: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担保金额:担保人愿意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 担保范围: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标的物 担保期限:担保函的有效期限 免责条件:担保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其主观故意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 担保人的签名和盖章兹有(申请人名称),因(诉讼事由)与(被申请人名称)发生纠纷,向(法院名称)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委托(担保人名称)为该诉讼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特此函函如下:
担保人名称:(担保人名称) 被担保人名称:(申请人名称) 担保金额:人民币(阿拉伯数字)元整(大写数字) 担保范围:本诉标的物共计(标的物名称),(标的物数量),价值人民币(阿拉伯数字)元整(大写数字) 担保期限:自本函函之日起至(法院名称)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判之日止 免责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担保人主观故意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本函函经担保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担保人:
(担保人签名)日期:
(日期)为了保证担保函的有效性,在撰写和提交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人是财产保全担保函中至关重要的一方,其资信情况直接影响担保的可靠性。申请人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经济实力雄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的确定:担保金额应当与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价值相适应,既要能够有效制约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又要避免给担保人造成过大的负担。 担保范围的明确:担保函中的担保范围应明确具体,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切忌笼统地表述为“本案全部标的物”或“本案所有财产”,以免出现担保范围不明确或与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一致的情况。 担保期限的约定:担保期限应与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相一致,在诉讼期间内有效。同时,可以约定担保期限自动延长或提前解除的情形。 免责条件的约定:免责条件是担保人在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其主观故意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担保义务时的免责条款。此条款的约定应合理合法,既要保证担保人的正当权益,又要防止担保人恶意逃避责任。 担保函的签章:担保函须由担保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财产保全担保函是申请财产保全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和效力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起草担保函时,应注意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法律效力,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约定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免责条件,以保障担保函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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