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异义--复议
时间:2024-06-05
导言
财产保全被强制执行后,当事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财产保全异议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制度,有利于纠正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的错误,及时解除或变更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法律依据及程序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认为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异议复议程序具体如下: * 申请期限:收到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七日内 * 申请主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 审查裁定:人民法院审查复议申请后,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交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 审查内容: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保全措施的适当性、保全数额的合理性等 * 上一级复议: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复议的理由
财产保全异议复议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 * 人民法院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保全数额明显过大、保全方式不当 *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担保人或具有其他法定不应被保全的资格 * 申请人有能力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影响案件执行复议中的举证责任
财产保全异议复议中,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成立。具体而言: * **对必要性异议的举证责任:**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不存在需要保全的情形 * **对适当性异议的举证责任:**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保全数额明显过大、保全方式不当 * **对合理性异议的举证责任:**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提供担保或者具有法定不应被保全的资格异议复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复议后,可以作出以下裁定: *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财产保全裁定 * **全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 **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变更保全数额、保全方式或被保全财产 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异议复议或者异议复议被驳回,财产保全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特别注意事项
* 财产保全异议复议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力。在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 * 申请人可以在财产保全异议复议期间申请中止财产保全执行,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 对财产保全异议复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语
财产保全异议复议制度是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异议复议,当事人可以及时纠正财产保全中的不当之处,维护自身利益和司法公正。因此,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被强制执行后,如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存在其他合法理由,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申请,维护自身权益。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