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期间可以保全财产吗
时间:2024-06-05
导语: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那么,在调解期间是否可以对被诉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调解期间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该条文并没有明确提及调解期间是否可以保全财产。但是,根据该条文的精神,只要符合保全的条件,即“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调解期间也可以申请对被诉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的规定,调解期间可以保全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保全必要性。即被诉人的财产面临被转移、隐匿、变卖等危险,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证据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人的财产确实存在转移、隐匿、变卖等危险,或者已经采取了转移、隐匿、变卖等行为。 申请及时。申请人应当在得知被诉人的财产面临危险后及时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如果符合保全条件,法院将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载明被保全财产的范围、保全的方式、冻结或者扣押等执行措施,以及对违反保全措施的处理办法。
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对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得擅自处分或者请求解除保全,被诉人不得转移或者隐匿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将视情况对违反保全措施的人员予以处罚。
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后,在以下情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没有转移、隐匿、变卖等行为,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的; 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保全期限届满的; 其他不应继续保全的情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后,被保全的财产可以恢复自由处分。
申请人申请调解期间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诉人的财产面临危险或者已经存在转移、隐匿、变卖等行为,是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前提。 申请及时。及时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避免由于迟延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保全范围适当。申请人应当根据保全的必要性确定保全范围,避免因保全范围过大而对被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避免滥用保全。保全是一项强制性措施,申请人不得滥用保全权利,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总结:在调解期间,如果符合保全条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诉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将作出保全裁定。但是,申请人要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及时提出申请、保全范围适当、避免滥用保全,以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解除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也应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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