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条规定
时间:2024-06-04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开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法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一)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可能性的。 (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但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可能性的。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数额应当与需要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
人民法院接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保全的财产; (二) 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三) 执行期限; (四)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种类、数额和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诉前财产保全后,可以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被申请人拒不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决定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能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诉讼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诉前财产保全不当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天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违反本规定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因此受到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 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动产; (二)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三) 其他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没有重大影响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一)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二) 被执行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需的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 (三) 其他法律规定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十日内,将采取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被申请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还应当将采取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的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将保全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他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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