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在先执行分配
时间:2024-06-03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措施,旨在防止执行标的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从而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利益。在先执行案件的审理中,财产保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于先执行分配,涉及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
先执行案件是指在债权人尚未取得胜诉判决或调解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先行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先执行案件的性质属于执行前的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条文为先执行案件的采取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定依据。
先执行案件中适用财产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具有执行依据,即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存在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如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可能; 债权人的申请合法、合理。在先执行案件中执行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如下: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调查证据;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执行保全裁定。在先执行案件中,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优先于先执行分配。这是因为: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利益,而先执行分配则可能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实现; 财产保全具有预防性,而先执行分配具有终结性,财产保全后被执行的财产仍然存在,而先执行分配后被执行的财产则不再存在,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利益;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广,而先执行分配的适用范围窄,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任何财产,而先执行分配仅适用于与争议有关的财产。对于在先执行案件中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尚未进行先执行分配的,应当分案处理。即由执行庭负责财产保全事宜,由审判庭负责先执行分配事宜。
在经过先执行分配后,保全的财产将解除保全措施,转为先执行交付给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先执行分配后,仍然存在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先执行案件中适用保全措施的意见》(法发〔2019〕12号)中第12条规定:“在先执行案件中,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审查保全措施是否合适。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可以另行申请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在先执行案件中的适用与先执行分配的关系,需遵循程序的优先性、保全的预防性和适用范围的差异性。在先执行案件中,通过分案处理和保全与分配的衔接方式,可以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利益,又促进先执行分配程序的顺利进行,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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