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保险 追偿权
时间:2024-06-01
保全担保保险是一种为被保人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险。其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对被保人享有请求被保人偿还已支付的赔偿款项的权利。
保全担保保险追偿权的依据主要有:
保险合同 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保险人的追偿权。例如,合同中可能载明,被保人应对已支付的赔偿款项向保险人进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人自支付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向第三者追偿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规定体现了保险人的追偿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了保险人的追偿权,规定“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提供承保合同、保险单和已经履行担保义务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追偿请求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追偿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
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保险人已履行担保责任; 被保人对债务人负有赔偿责任; 保全担保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保险人享有追偿权。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行使追偿权: 向有偿付能力的被保人主张追偿权: 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自支付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保人主张追偿权。超过三个月,保险人丧失追偿权。
保险人应当向有偿付能力的被保人主张追偿权。如果被保人无力清偿债务的,保险人不得向其主张追偿权。
保险人主张追偿权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包括承保合同、保险单、已经履行担保义务的证明材料等。
保险人的追偿权范围包括:
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在处理赔偿事件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在以下情形下,保险人可以免除追偿权:
被保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 保险人对赔偿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免除追偿权条款的; 其他依法可以免除追偿权的情形。保全担保保险追偿权对于保障保险人的利益和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保人应当履行其偿还义务,防止保险人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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