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保全担保规定
时间:2024-06-01
引言
在离婚诉讼中,诉讼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判决的执行。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因申请诉讼保全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申请诉讼保全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担保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担保:
保证金:以现金形式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有价证券:以国库券、政府债券、银行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不动产:以自己或他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作为担保。 动产:以车辆、黄金、股票等动产作为担保。 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担保额度
保全担保的额度由以下因素决定: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担保额度应与被申请人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 申请人的经济能力:担保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人民法院的酌情判断: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合理的担保额度。担保手续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担保申请书:阐明申请诉讼保全的理由、保全标的物及担保额度。 担保函或保全合同:指定担保人并约定担保方式、期限和条件。 担保证明:如保证金收据、有价证券清单、不动产证明等。保全担保的效力
保全担保生效后,担保人承担以下责任:
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不当或者未提供真实证据,导致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遭受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协助执行责任: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敗诉,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但被申请人未自愿履行生效判决,担保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保全担保可以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被申请人提供与诉讼保全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人民法院认为诉讼保全没有必要或者不符合条件的。 生效判决执行完毕:生效判决被执行完毕的。经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担保后,当事人应对担保财产作出相应处理。
结语
离婚诉讼保全担保规定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防止恶意申请诉讼保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被申请人也应当重视保全担保,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防止自己因诉讼保全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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