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港诉讼保全担保
时间:2024-05-31
**一、诉讼保全担保概述**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损害其名下财产或财产价值,从而导致诉讼义务难以履行,由特定主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遭受财产损失。
**二、张家港诉讼保全担保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张家港法院在诉讼保全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担保方式:
人保:也称保证担保,由第三方个人或企业对被申请人履行星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物保:即财产担保,由被申请人提供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作为担保,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公司保函:由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对被申请人履行星为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其他担保: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担保方式,如冻结银行账户、限制不动产交易等。**三、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损害其财产或财产价值的行为,或有实施该行为的现实危险。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应提交以下材料:
诉讼请求书。 证明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损害其财产或财产价值的行为,或有实施该行为的现实危险的证据。 担保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等)。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扣押财产等。
**五、诉讼保全担保的效力**
诉讼保全担保经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后,具有以下效力:
保证诉讼义务的履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履行担保义务,否则,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财产。受担保财产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 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对所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诉讼保全担保的解除
诉讼保全担保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担保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和判决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担保的条件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七、结语
诉讼保全担保是张家港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采取的重要保全措施,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以避免因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损害财产而造成自身损失。同时,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担保义务,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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