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异议保全担保
时间:2024-05-31
异议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申请执行人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将执行标的转移、隐匿或变卖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执行标的的实现。异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实施妨害执行的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异议保全担保适用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常见的执行标的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债权等。当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例如对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对存款归属提出异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保全担保。
异议保全担保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证担保:由第三人代替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进行担保,保证执行标的的实现。 抵押担保:以抵押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作为异议保全担保。 质押担保:以质押人的动产或权利设定质押权,作为异议保全担保。 现金担保:申请执行人直接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异议保全担保。申请异议保全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申请人资格,即异议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执行文书的当事人,且被执行人已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异议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证明自己具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保全裁定,裁定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异议保全担保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生效,具有以下效力:
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执行标的,确保执行标的的实现。 保证担保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担保金额或提供其他担保。 申请人享有保全权利,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异议保全担保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被执行人撤回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执行程序终结的。 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申请人应当向担保人出具收据,担保人自此解除担保义务。
异议保全担保是执行异议程序中的重要手段,旨在保障执行标的的顺利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是解决执行标的异议的诉讼程序,由被执行人在异议保全被依法采取后,对执行标的归属提出起诉。二者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异议保全先行于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先决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以异议保全担保为前提,只有在异议保全担保被采取后,被执行人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保全担保解除后,执行异议之诉可以继续进行,但异议保全担保的有效期间内,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应当中止。在异议保全担保的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异议保全担保需要准备执行文书、异议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申请人资格审查:人民法院将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执行异议主体资格。 担保措施的选择: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和执行标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措施。 担保金额的确定:担保金额应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匹配,确保能够实现执行标的。 保全措施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执行标的。 担保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担保金额或提供其他担保 异议保全的解除:申请人应当在异议保全解除后及时向担保人申请解除担保异议保全担保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在实践中,对异议保全担保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防止担保人履约能力不足而造成损失。 注意担保期限,在担保期限内及时解除担保,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及时向担保人追偿,如果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应当及时向担保人追偿,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申请和解除异议保全担保,避免因违法操作造成不良后果。异议保全担保作为执行异议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执行标的的实现,防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异议保全担保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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