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手续
时间:2024-05-30
**一、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的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以确保申请人在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或裁决,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措施。财产保全有助于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秩序,促进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解决。**二、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况: 1. 劳动者请求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 2. 劳动者请求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 3. 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金的; 4. 劳动者请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5. 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的情形。**三、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的申请**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申请人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之前或者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副本; 3. 能够证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的证据; 4.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担保材料。**四、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的审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据,审查以下内容: 1.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 2. 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被申请人; 3.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 4.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五、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的裁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财产清单、冻结金额或者查封财产的范围、期限、保全方式以及担保措施等内容。**六、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的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将裁定书送达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和被申请人。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裁定书的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七、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的解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下列情形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2.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3.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 裁定或者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的; 5. 案件已经终结,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6. 其他法定情形。**八、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的责任**
1.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办理。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发现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并对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申请保全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