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时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5-30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争议的财产,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审判时财产保全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被执行人准备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其财产,或者已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其财产; 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主张有履行能力,但人民法院根据其财产状况或者其他情况认定其无能力履行且拒绝提供担保的。 受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申请人无偿转让财产,明显损害申请人利益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自己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的。 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确定,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或者有财产但下落不明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还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证据规定》第72条也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涉案财产权属上的争议; 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与其财产相关的证据,或者具体证据证明其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涉案财产的可能; 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 抵押; 质押; 冻结、扣押、提取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款和其它资金; 查封、扣押、提取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船舶、航空器和其他权利凭证; 其他方式。审判时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必须依法进行,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明文禁止的,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必要性原则: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争议财产的危险时,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且采取的措施应当与财产保全的目的相适应。 临时性原则: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不得因保全而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 司法审查原则:对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审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保存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注意担保: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要提供担保,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申请。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及时申请,以防止财产转移、隐匿或者处分。 善意执行:当事人应当善意执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得故意违反或逃避执行。 监督执行:对财产保全的执行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监督执行。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 其他不再符合保全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审判时财产保全是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制度。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注意担保,及时申请,遵守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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