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中院发布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9
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财产保全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规定》规定,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进行保全:
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动产、不动产及其孳息 查封、扣押、冻结在其他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其他单位的财物 li>采取其他方法保全的财产二、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住所地 有证据证明存在使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紧迫危险 li>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对该财产享有权利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准予保全的,应当发保全裁定书。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交纳保全费用的 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成立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诉讼终结或者和解的五、法律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明知本案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而提出申请,影响裁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财产保全的程序,明确了财产保全的范围、条件和法律责任,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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