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执行程序 续封
时间:2024-05-29
财产保全 执行程序 续封
对于涉及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而言,“财产保全”并不陌生,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期间对其请求保护的财产采取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的强制措施。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毁灭、转移、隐匿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申请人可能需要对已经生效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延续,即“财产保全续封”。下面,本文将对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及续封进行全面解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实务层面的指导。
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书中列明的被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明; 申请保全的原因; 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范围; 有关证据(如诉讼状副本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条件包括:
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被保全财产为被申请人所有; 申请事实和理由正当; 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齐全;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受理通知书》送达后,人民法院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全。执行方式有: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 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其财产。被保全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及时不充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被保全人还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和申请,并做出裁决。
续封适用于已经生效的财产保全案件。如果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并且申请人认为原申请的保全期不足以达到保全的目的,或者为了防止被保全人在诉讼终结前转移、变卖被保全财产,可以通过续封延长保全期限。
申请续封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并在其中说明以下内容:
已经生效财产保全案件的案号及生效日期; 续封的理由; 拟续封的期限。人民法院收到续封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续封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准予续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延长保全期限。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的申请,不得迟于原保全期限届满6个月提出。超过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财产保全经续封后,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自续封之日起延续。续封期间,除经人民法院准许外,被保全人不得转移、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被保全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申请人应当及时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并根据保全期届满的情况及时提出续封申请。被保全人在保全措施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转移、处分被保全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