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局 财产保全6
时间:2024-05-28
执行局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或仲裁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以保障执行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将来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 其他有必要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在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提出,也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提出。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生效法律文书 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如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转移财产的证据等) 担保(部分措施如冻结存款需要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信息 保全的具体措施 保全期限裁定作出后,执行局应当及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存款、划拨存款 扣押、查封、冻结动产、不动产 限制出境、限制处分等在以下情形之一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财产保全的期限已届满。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已经具备。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由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
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导致保全措施无法实现。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执行局应当及时执行保全措施,确保保全的有效性。 申请财产保全时,必要时应提供担保,以防申请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作出保全裁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与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权利的平衡。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