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财产保全十七条
时间:2024-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对于民事财产保全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民诉法第92条至第108条共17条,详尽地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执行、解除等程序和规则,被称为“民事财产保全十七条”。以下将对民事财产保全十七条进行逐条解释和分析。
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和仲裁,以及当事人申请对证据保全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并裁定,如果情况紧急,则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了采取保全措施的五个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可能;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可以保全的其他情形。
规定了保全的范围,包括被诉涉讼标的物及利息、诉讼费用的保全,以及与标的物有关的财产的保全。
规定了保全措施的变更、解除和执行程序。当事人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担保。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规定了在申请保全后,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者诉讼终止后,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15日内解除保全措施。
规定了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并裁定。
规定了申请保全措施错误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执行中发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侵权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解除;申请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了对被保全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变价的处理方式。保全措施执行后,被保全的财产仍然属于被保全人,但不得处分,被保全人可以申请使用被保全的财产,法院经过审查后可以允许。
规定了对可供执行的财产优先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优先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了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处理方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了对不作为诉讼的保全措施。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不作为请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障不作为请求的实现。
规定了对证据保全措施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因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证据灭失。
规定了保全措施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执行申请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的强制力。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了对执行保全后被保全人死亡的处理方式。被保全人死亡后的诉讼或执行程序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进行。
民事财产保全十七条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和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财产保全十七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利。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