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志忠离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8
演员黄志忠与妻子何音因感情不合于2023年4月正式离婚。为确保离婚期间夫妻财产不受侵害,何音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黄志忠不得转移或处置名下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诉前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在本案中,何音提供的证据显示,黄志忠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或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而夫妻财产是双方共同享有、不可任意分割的。因此,法院认为何音有权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黄志忠进一步损害其合法权益。
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禁止转让或处置不动产本案中,何音申请的财产保全是禁止转让或处置不动产。法院裁定冻结黄志忠名下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不动产,并禁止其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处置或转移这些不动产。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处置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如果不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何音提供了银行流水账单、房产证等证据,证明黄志忠在离婚前夕大额转账并转移了房产。同时,何音主张黄志忠的转移财产行为侵害了其作为配偶的财产权益,一旦黄志忠继续转移或处置财产,将导致她无法分割到应得的财产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何音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后,法官对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在听取黄志忠的辩解意见后,依法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了黄志忠名下的不动产。
诉前财产保全并非永久性的,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具备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或者不足,不符合财产保全的要件 当事人双方对财产达成了协议,并不存在财产转移或处置的风险 法院认为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将给被保全财产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害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会解除,需视离婚案件审理进展情况而定。
诉前财产保全具有以下意义:
防止离婚或其他民事纠纷当事人转移或处置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婚姻家庭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为法院判决的执行提供保障 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财产纠纷引发的矛盾激化本案中,何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保障其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黄志忠离婚财产保全一案,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离婚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诉前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婚姻家庭纠纷中财产权益受到不当侵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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