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费会退吗
时间:2024-05-27
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涉案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而向申请人收取的一种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退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保全措施解除:当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未用于保全费用的担保金余额应当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胜诉:如果申请人最终在诉讼中胜诉,未用于保全费用的担保金余额也应当退还申请人。 申请被驳回:如果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则担保金全额退还申请人。 担保人主张权利:如果担保人是第三方,且已向申请人主张担保债权,则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退还担保金的,应当首先将担保人的担保债权清偿完毕,剩余的担保金余额才能退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费,应当向原裁决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程序处理:
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将查明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已解除,申请人是否在诉讼中胜诉等事实情况。 询问对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必要时,人民法院将询问对方当事人及担保人的意见。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材料。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退还财产保全担保费的裁定。在以下情形下,申请人不得申请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
担保人对申请人主张保全担保债权,但申请人未予清偿的。 人民法院已依法用于支付财产保全费用的。 因申请人的过错行为导致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的。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构成滥用诉权的。在人民法院退还财产保全担保金后,如果担保人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应当以申请担保的财产向担保人履行债务。如果申请担保的财产不足清偿担保人的债权,申请人应当以其他财产继续履行债务。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退还原则是基于诉讼公平公正的理念,以保障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申请财产保全,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担保费退还申请时,应依法、公正、及时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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