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4-05-25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危及对方当事人胜诉权益,依申请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确保诉讼或仲裁的顺利进行和判决、裁决的执行。
**二、适用范围**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诉前:当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中:当事人于审理期间发现有上述情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主体**在诉讼中,财产保全由享有诉讼权利的当事人申请;在仲裁中,由享有仲裁权利的当事人申请;在执行中,由执行申请人申请。
**四、申请材料**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递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资料; 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 对被申请人财产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审查受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六、保全措施の種類**财产保全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 查封、扣押车辆、房产和其他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出租、抵押其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 **七、保全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但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延期。
**八、保全费用の负担**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垫付全部保全费用,包括评估费、保管费等。保全费用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再予结算。
**九、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有: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不予保全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案件终结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的。 **十、违法保全的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以虚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对被保全财产实施违法处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案例****案例1:**原告与被告因借款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理由是被告有偿还借款能力,但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的事实,遂驳回原告的申请。
**案例2:**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合同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查封了其房产。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理由是其已将借款还清。执行法院审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遂驳回其申请。
**十二、结语**财产保全是确保诉讼或仲裁顺利进行和判决、裁决执行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施行财产保全,防止滥用保全措施侵犯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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