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郑法院做财产保全的律师
时间:2024-05-25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为实现判决目的,挽回当事人损失而采取的一种重要诉讼辅助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较为普遍,新郑法院作为河南省地方法院,近年来在财产保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多项财产保全创新举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财产保全的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 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执行判决的,以其他人的财产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迟延履行或者有迟延履行可能,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被申请人债权实现的; 执行异议之诉或者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中,需要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新郑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先后出台了多项创新举措,提高了财产保全的效率和效果。
新郑法院设立财产保全中心,集中统一办理财产保全申请,实行流程再造,优化服务,提高保全效率。财产保全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快速办理保全手续,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裁定,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受理,当日保全。
新郑法院建立了完善的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可以在第一时间查询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股权、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有效解决了传统财产查询耗时长、效率低的问题,为财产保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新郑法院将执行预警与财产查控相结合,在执行立案前,对被执行人进行全面风险评估,重点关注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流向、财产转移等情况,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有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郑法院推行了“阳光财产保全”服务,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向当事人通报保全进展情况,对拟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方式、执行费用等信息进行充分告知,提高财产保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如实陈述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依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在人民法院执行保全裁定的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 对因财产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新郑法院有一批专业从事财产保全的律师,他们精通民事诉讼法和保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的保全服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财产保全业务,欢迎联系新郑法院的专业律师,他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保全服务,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财产保全业务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所以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不宜迟延。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迹象,否则人民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保全方式有多种,申请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例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等。 妥善保管担保。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担保,防止担保被损毁或灭失。 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温馨提示:如果您在财产保全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欢迎咨询新郑法院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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