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厂房抵押可以做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5-24
导言
在实际办案中,法院经常会遇到债务人逃避执行或转移财产的情况。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厂房作为一种不动产,可以用于抵押贷款。那么,厂房抵押后,是否还能够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厂房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名下的厂房向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厂房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法定形式:厂房抵押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登记; 担保性:厂房抵押主要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 不动产性:厂房是一种不动产,不得随意处置; 物上担保:厂房抵押以厂房为担保标的,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厂房优先受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适用于下列标的物:
已知或者可能存在的证据; 尚未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涉及的财产; 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金钱债务; 可能变更或者转移的财产; 其他需要保全的财产。对于厂房抵押是否可以做财产保全,主要分以下两种观点:
否定观点认为,厂房抵押后,其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厂房已不在债务人的支配范围内,也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物。
肯定观点认为,厂房抵押后,虽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债务人仍对厂房享有所有权,只要债务履行完毕,债权人应当解除抵押,将厂房返还债务人。因此,厂房抵押后仍然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物。
在实践中,法院基本采肯定观点,认为厂房抵押后仍然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物。
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所列财产保全范围中并未明确排除已抵押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被转移或消极;厂房抵押后,其所有权虽转移至债权人,但债务人仍对厂房享有所有权,保全厂房可以防止债务人擅自处分厂房,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解除应以财产保全的目的不复存在为前提。厂房抵押后,只要债务尚未履行完毕,财产保全的目的仍然存在,即使抵押权已解除,法院也可重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 申请
债权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审查
法院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人资格、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无担保措施等。
3. 裁定
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裁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4. 执行
法院裁定后,由执行部门根据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财产保全措施。
5. 解除
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包括:债务已履行完毕、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解保、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解保等。
债权人或申请人在厂房抵押后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为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抵押厂房,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对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进行评估; 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避免拖延执行时间; 法院应严格审查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已达到保全的目的,并及时解除不必要或重复的财产保全措施。总之,厂房抵押后仍然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物。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