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8诉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4
什么是1068诉前财产保全?
1068诉前财产保全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068条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得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
1068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申请人具有合法权益并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的可能;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1068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起诉状副本; 申请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证明申请有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如证据保全笔录、公证文书、录音录像等; 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如律师函、催告函等。1068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1068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有证据证明情况紧急等; 审查是否已提供担保; 审查保全的范围、方式是否适当,不应超过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和需要; 审查保全措施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 审查是否已通知被申请人。1068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
《意见》规定,裁定准予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范围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持续至诉讼结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案件在保全期间不进入审理程序或者保全申请被驳回的,诉前财产保全即失效,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1068诉前财产保全的异议和解除:
被申请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或者无正当理由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068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未提供担保被保全:被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仍冻结、查封、扣押其财产的,被保全财产变现后,优先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 申请人怠于起诉:申请人怠于在三个月内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驳回后,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或者无正当理由申请保全的,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语
1068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1068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严格,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人应当慎重申请,避免因申请错误或无正当理由造成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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