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交的保全担保金退吗
时间:2024-05-23
保全担保金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用于担保在财产保全期间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赔偿的专用资金或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应当退还保全担保金:
如果人民法院主动解除保全措施,但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不同意解除的,应当先行解除保全措施,并退还保全担保金;保全担保金退还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仍有权就保全造成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申请被许可的,应当同时通知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被保全人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并退还保全担保金。
应当退还保全担保金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退还保全担保金,并送达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和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或者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对退还保全担保金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的,由承担申请错误的当事人赔偿损失;因执行错误的,由承担执行错误的法院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包括因保全措施贬损所保全财产的价值而造成的损失、保全措施解除后该财产无法返还而造成的损失。
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包括:
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三十日内申请赔偿;申请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保全人未按本条规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一年内未主动提出赔偿的,不再赔偿。
案例1: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裁定驳回甲公司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立即退还了甲公司交纳的保全担保金。
案例2: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丁公司的债务,人民法院查封了丁公司的厂房。后,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和解,丙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后,退还了丙公司交纳的保全担保金。
保全担保金的退还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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