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封门店申请书 保全财产
时间:2024-05-23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深圳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二、案件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案号:XXXXXXXX)。
**三、申请查封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电子科技企业,其主要资产集中于其门店及仓库中,包括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价值共计约人民币 1000 万元。
目前,申请人已掌握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大量变卖其门店及仓库中电子产品,并有转移资产的嫌疑。如申请人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则后期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判决。
**四、保全方式**
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商业街某某号的门店进行查封,保全期限为一年。
**五、保全目的**
本次查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确保申请人在后续诉讼中能够全面实现胜诉请求。
**六、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保全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诉讼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担保,但申请诉前保全的当事人是依法享有诉讼费用的减、免待遇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执行下列原则:1. 保全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 保全措施应当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数额相当,但有明显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除外;3. 保全措施应当力求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生产、生活尽最少影响。"《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执行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是国家、机关法人,军队等依法享有诉讼费用的减、免待遇的除外。"《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已办理强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主张执行标的已变现或者被执行人有转移、毁灭、隐匿、处分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可向承办法官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事由的真实性。承办法官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申请理由,对当事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是依法享有诉讼费用的减、免待遇的除外。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有价证券等。"《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返还被保全财产及其孳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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