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容城财产保全条例最新修订
时间:2024-05-23
前言
为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容城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对判决的执行造成重大困难,依法对争议的财产或者与争议的财产有直接关系的其他财产采取的措施。
第二条 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种类:
第四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财产保全措施自人民法院通知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指定保管人保管的材料,但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
第八条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或者解除造成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条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财产保全措施处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容城财产保全条例(2022 年修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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