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 担保 判决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而采取的一种诉前或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修改版)》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申请保全的担保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用担保金进行赔偿。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面值的国债、公司债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担保。如果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拍卖担保的有价证券进行赔偿。
申请人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拍卖抵押物进行赔偿。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具有代为履行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的保证书作为担保。如果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申请人用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拍卖质押物进行赔偿。与抵押担保不同的是,质押物所有权不转移至人民法院,仍属于质押人所有。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并提出担保方式。担保方式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后,方可批准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财产保全担保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财产保全担保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解除担保情况通知担保人,并根据担保方式作出返还金钱或者动产、解除抵押、质押等处理。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提供足够、有效的担保,以防止滥用保全措施,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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