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复议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法院。
(1) 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复议请求、复议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复议审查: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申请移送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3) 裁定: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定的复议裁定。
复议机关对财产保全复议的审查范围包括:原裁定是否有证据支持、原裁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原裁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原裁定是否具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如果原裁定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证据不充分,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裁定。
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原裁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如果原裁定适用的法律错误,复议机关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原裁定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原裁定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裁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将丧失复议权。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复议请求、复议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复议申请人不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复议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得再申请复议。
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不得主动调查证据。但是,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原裁定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要求原裁定机关补充调查证据。
复议机关对原裁定的事实认定一般不能改变。 ancak,如果原裁定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复议机关可以改变原裁定的事实认定。
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继续执行。但是,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中止执行原财产保全裁定。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原财产保全裁定确有错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原财产保全裁定。
财产保全复议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时,应当注意复议时效、复议申请材料和复议裁定的终局性等问题。通过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的复议,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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