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物的异议
时间:2024-05-23
诉讼保全担保物,是指原告在申请诉讼保全后,为了保证被申请人履行保全裁定的义务,向法院交付的担保物。担保物可以是金钱、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或权利。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诉讼保全担保物不当或过高,可以在保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本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变更或者补正保全裁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异议成立后,法院应当根据异议的内容和理由,对诉讼保全担保物做出如下处理:
经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的,被保全的财产或者权利应当立即恢复执行前状态;经法院变更保全裁定的,保全后取得的担保物应当追加担保;经法院补正保全裁定的,原担保物应当继续担保,补正后的担保物应当增加担保。
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异议。异议人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提起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异议事实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承担证明保全担保物正当的举证责任。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综合审查各方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34条
诉讼保全担保物的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异议权,促使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地处理保全措施。同时,原告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提供合法、适当的诉讼保全担保物,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