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公告
时间:2024-05-23
惠州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公告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0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1日裁定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某小区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禁止被告处分该房产。
二、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理由
经审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明显不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现实危险。并且,被告已向本院提供了充分的资产证明,足以保障原告的债权实现。
三、保全金额明显过大
plaintiff requested that the value of the subject property (approximately RMB *,***,**.*) be used as the amount of security.四、裁定结果
综合上述理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被告所有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某小区的房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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