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后原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一审判决作出的法律效力已确定,当事人获得权利或确认权利,需要保护权利的实际执行。如执行时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经申请可能解除冻结;或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后申请执行,结果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权利无法实现的,为防止出现此类状况,申请人可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文将详细阐述一审判决后原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员采取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划拨、提取、拍卖。申请保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全或者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已经丧失履行能力的除外。”
1.申请主体:申请人必须是已取得一审判决书的原告或申请人。 2.保全标的: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3.保全原因: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 •伪造、变造证据。 •以其他方法妨碍判决的执行。 4.有担保:因申请保全可能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一般应提供担保。但申请人已经丧失履行能力的除外。
1.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事实根据。 •保全标的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 •担保的种类、方式、金额等。 2.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予以受理。 3.指定评估机构:人民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对保全标的进行评估。 4.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确保因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 5.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保全标的的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如冻结存款、查封、扣押等。
1.申请及时性:申请人应及时在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若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法院可能不予保全。 2.保全限度:保全标的的价值不得超出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数额。 3.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保全时,需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包括判决书、证据材料、担保材料等。 4.担保履约能力: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必须具有履约能力,否则申请可能被驳回。 5.损害赔偿:申请保全可能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措施,能够维护原告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伪造、变造证据,为判决的执行提供保障。原告或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充分了解其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以确保保全措施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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