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30天是工作日
时间:2024-05-23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常会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者其他财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30天。
对于财产保全30天的计算方法,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30天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休庭、结案日期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即排除节假日和非工作日。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30天应当按照一般时效计算的规定进行计算,即包括节假日和非工作日。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第一种观点,即排除节假日和非工作日。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者缩短保全期限。具体情形包括:
财产保全与财产扣押是两种不同的执行措施。财产保全是指法院采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而财产扣押则是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之诉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并裁定是否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也可以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执行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30天是工作日的规定,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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