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规定的解释是哪一条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具体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
根据不同的保全目的和执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将财产保全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保全的种类、范围、期限和执行方法等内容。人民法院对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员负责。执行员应当按照裁定书的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制作执行笔录。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和执行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通过采取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规定对于维护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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