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书
时间:2024-05-23
**引言**
财产保全担保书是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旨在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在判决生效前不因被转移或处分而影响执行,是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担保形式**
《民诉法》第96条规定,财产保全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其中,《民诉法》第97条对担保方式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即被申请人可以提供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或者出具保证书,对被申请人承担的保全义务承担连带保偿责任。
**担保书内容**
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担保书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书后,应当及时审查担保书的内容,核查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的有效性,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担保书效力**
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书经人民法院审查有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书的约定履行保全义务。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偿责任。
《民诉法》第265条规定,被保全的财产在执行完毕、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其担保责任解除。
**注意事项**
在办理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手续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结论**
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书是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文书,对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办理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手续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担保行为,确保担保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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