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异议是什么程序
时间:2024-05-23
导言
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在案件相关程序中由人民法院采取的扣押、冻结、查封等临时措施。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异议的程序。
一、异议主体
有权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主体包括被申请保全人、利害关系人等。利害关系人是指因财产保全措施而权利受到实际影响的人员或单位。
二、异议时限
财产保全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提出。超过时限,视为放弃异议权。
三、异议内容
异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四、异议程序
(一)提交异议书
异议人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异议书。异议书中应当载明异议人的基本信息、异议事项、理由及请求等内容。
(二)审查及审理
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异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举行听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三)听证
听证时,异议人、申请保全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并发表意见。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四)裁定
听证结束后,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对异议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可以是:维持、变更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五、异议的效力
财产保全异议作出后,当事人可以按照裁定内容主张权利。以下三种情形下,异议决定对申请保全人和利害关系人产生效力:
六、抗诉
对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七、执行
裁定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申请执行。对裁定不执行的,裁定将自动失效。
结语
财产保全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异议程序,充分运用异议权。法院在审理异议时,应当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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