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财产保全后公司破产了还有效吗
时间:2024-05-23
在商业纠纷中,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常常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冻结、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然而,如果在财产保全后,债务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对财产保全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况下仍然有效:
如果债务人公司已经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法院已经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则在此之前取得的财产保全措施效力丧失,债权人通过财产保全取得的优先受偿权也将失效。
这是因为破产清算程序具有破产宣告前溯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具有溯及力,破产财产的范围覆盖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间内公司的全部财产。
此外,破产清算程序实行平等受偿原则。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有债权人均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受偿,财产保全措施取得的优先受偿权在此原则下被否定。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在公司面临破产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在王某诉某公司保全争执案中,债权人王某在公司破产宣告之前取得了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王某的财产保全措施在公司破产宣告前仍然有效。
然而,在李某诉某公司追索债务案中,债权人李某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才取得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认为,李某取得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处于破产清算程序期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溯及力原则,李某先前取得的财产保全措施效力丧失。
先财产保全后公司破产了,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是否已经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取得时间等因素。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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