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怎么承担
时间:2024-05-2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预交。即案件的申请人(通常是原告)需要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预先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法院办理财产保全业务的经费。
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可以减轻法院的办案经费压力,避免因申请人无力支付保全费而影响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主体提前支付的财产保全费并不是一项罚款或赔偿,而是法院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依法收取的费用。因此,除非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保全申请被驳回,否则法院不会将预交的财产保全费退还给申请人。
除了申请人主体提前支付外,财产保全费还可以通过诉讼终结时承担的方式来解决。
所谓诉讼终结时承担,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审理结束后,由败诉方或者由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承担财产保全费。具体承担方式如下:
1. 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败诉,则由其承担全部的财产保全费。
2. 由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承担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恶意诉讼,或者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保全行为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则由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承担财产保全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维护权利与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平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就财产保全费的承担方式进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约定由申请人预交后诉讼终结时由败诉方承担,或者直接由败诉方承担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只承认双方协商的合法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
除了上述三种承担方式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情况下的财产保全费承担方式:
1. 共益诉讼由原告预交
在共益诉讼中,由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所谓共益诉讼,是指由利害关系人共同提起诉讼,以维护共同利益的诉讼方式。比如,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 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由申请人预交
在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时,由申请人预交财产保全费。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向法院申请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的诉讼行为。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要有三种方式:主体提前支付、诉讼终结时承担,以及协商承担。具体承担方式由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合理选择财产保全费的承担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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