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方没有资产怎么保全财产
时间:2024-05-23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防止对方转移或隐匿资产,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被告,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是指诉讼开始前,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其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或裁决能够得到执行为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的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及事实根据,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诉前保全裁定书自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诉前保全。
诉中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其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强制措施。诉中保全的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诉中保全裁定书自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诉中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全的目的、申请人申请的情况以及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裁定采取下列保全措施:(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3)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让、出售其财产等。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考虑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需要和生活必需,不得滥用权力。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对人保全措施。对人保全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限制出境,禁止被申请人出境;二是人身拘留,对情节严重的则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对保全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人民法院对申请有错误的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在七日内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有效防止对方转移、隐藏、变卖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对人保全措施。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注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担保措施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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