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合法吗?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司法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共规定了六种财产保全措施,分别是:
- 冻结存款
- 扣押、提封、查封财产
-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和处分其财产
- 禁止被申请人出境
5. 对被申请人的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采取保全措施;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金钱、银行定期存单、国债、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足额担保。担保数额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但不得低于被诉请财产权的价额。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其他有碍执行行为之虞。比如,被申请人已将大量财产转移至海外、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欠税、或有证据表明其正在伪造或销毁证据等。
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大致如下:
-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
-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
- 人民法院执行保全后,应当在3天内制作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笔录。
-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5天内立案。
-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没有在30天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异议
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在7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保全措施有效期为6个月,可以延期。执行异议裁定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财产保全的效力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各类案件,包括:
-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 合同纠纷
- 婚姻家庭纠纷
- 行政诉讼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
-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非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的涉外民商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
- 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中,对方当事人为外国当事人的;
- 依法不需要立案受理的;
- 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申请人滥用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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