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书案例
时间:2024-05-23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个人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法院受理原告的申请后,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封、冻结。
被告不服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被告在复议申请中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错误。
复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首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行为。其次,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被告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转至他人名下,且将自己的房产卖掉。
复议法院进一步指出,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匿,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本案中,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如果不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可能会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因此,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复议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案件。该案中,复议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并依法驳回了被告的复议申请。
该案对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具有以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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