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受理法院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由以下法院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财产保全,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
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件。对于不符合法定要件的申请,受理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对于符合法定要件的申请,受理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受理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受理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自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财产保全措施开始执行。
Property保全措施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负责。执行人员应当在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的监督下,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并制作相关笔录。
Property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申请书。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对于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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