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协议可以做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5-23
在债务纠纷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我国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形式,其中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而诉中财产保全则不需要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个月,可以续保一次,续保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诉中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个月,可以续保一次,续保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但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信任危机,担心对方履行协议,因此协议中往往包含有财产保全条款,以防止对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对于协议中包含有财产保全条款的情况,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根据协议进行财产保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和解协议中约定了财产保全条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议进行财产保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中的财产保全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例如,协议中的财产保全条款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协议中的财产保全条款只能在和解协议生效后才能执行。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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