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仲裁财产保全律师咨询
时间:2024-05-23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尚未做出裁决之前,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暂行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转移、处分或隐匿其财产,逃避履行将来可能做出的仲裁裁决。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受理案件后3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5日内裁定是否准予申请。
仲裁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仲裁财产保全的效力从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之日起生效,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到期后,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情况变化,决定是否延长有效期。
可以解除仲裁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A1:仲裁财产保全适用于所有可以仲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A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被申请人有转移、处分或隐匿其财产的可能以及保全的范围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相对应。
A3:仲裁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A4:申请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处罚被申请人或者追究其责任。
A5:仲裁财产保全的效力与法院财产保全的效力冲突时,以法院财产保全的效力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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