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起财产保全异议
时间:2024-05-23
**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法院裁判得以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但财产保全可能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被执行人的权益,法律赋予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异议主张**
被执行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异议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10日内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当载明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
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异议后10日内举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裁定和执行**
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后,应当在听证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可以维持原保全措施、变更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作出解除保全措施裁定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法院作出维持或变更保全措施裁定的,对已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重新实施保全措施。
**特别情况**
对于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保险箱等予以临时冻结。对犯罪嫌疑人账户、保险箱等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应当经检察机关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结论**
提起财产保全异议是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应当及时查明异议理由,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异议理由,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定。通过异议程序的规范运行,可以有效防止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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